米乐m6此前的5月17日,花王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3)鄂0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武汉中院判令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王股份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米乐m6,其中,工程款接近6750万元。银柿财经获悉,案件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花王股份与中南设计院的纠纷始于武汉的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2018年12月20日,中南设计院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花王股份签订合同,由花王股份负责项目所涉道路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案涉项目”)。
此前,项目一期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质保期已届满,花王股份亦已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由于政府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等原因,中南设计院仍欠付工程款。最终,花王股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南设计院支付工程款9078.11万元及利息。
银柿财经获取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武汉中院认为,花王股份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并已经竣工验收,故其有向中南设计院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质保期已过,应认定花王股份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主要义务,中南设计院仅以结算资料不全或未整改达标报经审计单位通过为由,其阻却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并不充足。
“本院认为,最终结算审核未完成应系多方原因造成,故本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结合案涉项目已过质保期的情况,酌情确定目前案涉项目工程款应支付至现有审计金额的98%。”武汉中院表示。在计算后,武汉中院指出,中南设计院应向花王股份支付6749.90万元。
对于武汉中院的一审判决,银柿财经获取的两份材料显示,花王股份、中南设计院均选择上诉。其中,花王股份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金额方面,花王股份的一审诉求为,中南设计院方面支付9078.11万元工程款。
花王股份成立于2003年米乐m6,公司以花卉苗木起步,2016年登陆资本市场,成为江苏省首家沪市主板上市的园林企业。目前,花王股份主要从事市政园林景观及旅游景观、道路绿化和地产景观等领域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兼营花卉苗木的种植业务。
受到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影响,近年来,花王股份经营面临困难,自2022年以来公司便已启动预重整程序。对于花王股份这样的工程企业来说,良好的资金周转与项目回款是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回款能否及时收回至关重要。截至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高达5.44亿元,已计提了2.64亿元坏账准备,2024年,加强回款仍是公司重要计划,公司已设立专人负责的回款小组、确定分时点分阶段的回款任务,制订回款责任制。
除与中南设计院的纠纷外米乐m6,花王股份与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研院)的纠纷也在进行中,而中信建研院正是中南设计院的“兄弟公司”,同属于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旗下的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此前的2023年8月,花王股份发布公告称,其与中信建研院的纠纷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金额2.96亿元。具体来看,2018年12月20日,作为发包人的中信建研院与作为承包人的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下的景观工程施工。花王股份彼时称,一期施工已全部竣工米乐m6,公司已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中信建研院仍欠付2.96亿元工程款。
中信建研院彼时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与中南设计院相似。花王股份指出,因中信建研院方面的原因,导致案涉PPP项目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严重超过概算,且超概比例过高,政府方难以增加概算,项目公司、EPC总承包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等项目参与各方客观上亦无法通过压减结算金额的方式消化超概部分的成本,政府指定的审计单位客观上已无法完成最终结算审计。
银柿财经获悉,对于上述项目,目前米乐m6,政府委托的审计单位已基本完成结算审计工作,结算审计报告已出具,花王股份、中信建研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扣罚款部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前的5月29日,中信建研院方面亦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申请。对于武汉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银柿财经将密切关注。